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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 亮点(二):法律法规政策

19年2021月XNUMX日星期五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
责任编辑: 黄艳玲黄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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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年 2020 月 2019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XNUMX 年)》(《报告》),其中第一部分介绍了与仲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书》)。中国。

此类文书代表了中国仲裁的综合法律框架。

《中国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亮点:

    1. 背景;
    2. 法律、规则和政策;
    3.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4. 涉外仲裁协议的司法审查。

根据我们的理解,我们对报告中提到的工具进行了重新整理和整理,现提供以下链接到这些工具的全文。

一、一般法律规定

1. 中国仲裁法(2017)仲裁法

《仲裁法》于1994年颁布,分别于2009年和2017年修订。 最新版本于1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2. 中国民事诉讼法(2017)民事诉讼法

中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颁布,分别于2007年、2012年和2017年进行了修订。 最新修订于1年2017月28日生效。本法共分四部分XNUMX章,第二十六章为仲裁。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次《仲裁法司法解释》是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在《仲裁法》实施后逐步探索完善后进入新时代的里程碑。  

二、 政府和司法机构发布的支持仲裁的政策 

1. 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2009)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冲突解决机制的问题的若干意见

《意见》规范了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衔接机制。 它还明确司法机关应支持和推动包括商事仲裁在内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2016年)关于《中国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

《意见》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仲裁机构的联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若干意见(2015)关于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一些意见

《意见》提出,要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当事人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探索完善司法审查程序,建立统一的司法审查标准,支持撤销和拒绝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仲裁发展。 实行商事、海事仲裁案件司法审查集中工作机制,确保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审查统一标准。  

4. 关于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2016)关于为自由试验贸易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

支持仲裁的具体措施见《关于为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九条。 

5. 关于完善仲裁制度增强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2018年) 

6. 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19)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鼓励中国内地仲裁机构与其他“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仲裁机构建立联合仲裁机制。 探索按照自贸试验区注册企业约定的特殊仲裁规则,由专人在中国大陆特殊地点仲裁解决相关争议的模式,支持境外仲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特区提供仲裁服务。 

7. 上海法院进一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实施方案(2019) 上海法院进一步推进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方案

加大司法力度,扩大营商环境改革措施的广度和深度,力争保持上海在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使上海成为世界上成本最低的城市之一。 ,商业纠纷解决的最佳质量和最高司法信誉。 

8.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2019)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视野

允许境外知名仲裁和争议解决机构在上海司法局注册、司法部备案的临港新片区内设立经营机构,为发生的民商事纠纷提供仲裁服务在国际商务、海事、投资等领域。

9.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特区管理办法(2019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办法)

境外知名仲裁和争议解决机构经上海市司法局备案并报司法部备案后,可在临港新片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就发生的民商事争议开展仲裁业务。在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

10. 海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特区设立的营业所管理办法(2019)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方法

为规范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设立的营业机构登记及其经营活动,制定本管理办法。 

11. 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19年)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意见提供建设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中方支持上海建设亚太仲裁中心。 支持临港新片区仲裁制度改革创新,支持境外注册仲裁机构在临港新片区仲裁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民商事纠纷.

三、 仲裁司法审查的法律规范

1. 关于中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86年)的决定

2. 关于执行《承认和执行中国加入的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87年)关于执行保障的《承认及执行外国合同条约》的通知的通知 

3. 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外仲裁案件和涉外仲裁事项问题的通知(1995)关于处理与涉外及外国调查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涉及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报送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它位于任何时候即将否认有效性、拒绝承认或拒绝执行。 高级人民法院对不予效力、不予承认和/或不执行的决定表示同意的,应当将意见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4. 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1998)关于撤销涉外有关事项的通知

该通知将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纳入“内部报告制度”。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办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17年)关于司法审查部门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建立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集中办案机制。 在此之前,仲裁司法审查的主要问题是国内仲裁的司法审查分散在不同层次、不同法院和分庭,容易造成审查实践的不统一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请司法审查仲裁案件核实有关问题的有关规定(2017年)关于司法审查有关案件报核问题的规定

本规定建立了司法审查中的仲裁案件核实申请制度。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关于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体现了友好、便捷、国际仲裁司法审查的基本理念,树立了我国“国际仲裁友好管辖区”的国际形象。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

本规定从法律文书执行的角度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审查作出规定。  

9.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

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协议载有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我国缔结和参加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 国际商事法庭和仲裁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实[2018]11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以下简称“中商会”)在深圳和西安正式成立。 

2. 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多元化解决机制(2018)的国际商事仲裁调解机构的通知调解机构的通知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深圳国际仲裁院(SIAC)、北京仲裁委员会(BAC)、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等五家仲裁机构,以及两家调解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CCPIT)调解中心和上海贸易商事调解中心(SCMC)等机构被纳入“一站式”机制。

 

 

照片由 张凯夫 on Unsplash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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