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记录是收集证据的一种常见方式。 如果未经另一方许可而进行的私人对话录音满足某些条件,则法院可以承认为证据。
一,中国法院是否可以接受秘密录音?
中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八种证据,其中记录证据被纳入第四类“视听资料”。 此外,《中国继承法》中也有关于“备案遗嘱”的规定。 因此,记录属于法律允许的证据类型。
尽管可以将记录用作法律证据,但实际上,记录通常是秘密进行的,没有对方的任何意识。 至于秘密录音,中国法院的态度已从消极转变为积极。
此前,中国法院认为秘密录音是非法的,因此根本不能用作证据。 [1]但是,这样的规则极大地限制了当事方收集证据的手段,因此受到了许多人的挑战和批评。 2001年,中国法院放宽了对秘密录音的限制,并承认其身份既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到2015年,除非“严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以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的方式进行收集,否则秘密录音通常可以用作证据。 [2]
除上述标准外,一些法官还提出以下几点:
1.录制时应有有关人员在场,最好由当事人本人亲自进行录制。
(二)秘密录音不得在禁止录音的地方进行,也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方式进行;
3.一般而言,仅凭录音不能作为发现事实的依据,必须与其他证据一起使用以达到证明的效果。 [3]
二。 什么样的录音不太可能被接受?
根据我们的经验,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关闭录音:
1.如果某人在开始时所有参与者都同意“不录制”的情况下进行了对话的录制,则这种录制很可能会因侵犯隐私权而被视为非法;
2.录音中包含与欺诈和胁迫有关的内容;
3.以可能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的方式收集录音的地方。 例如,在一个离婚案中,一方鼓励一个孩子与另一方交谈并秘密记录谈话内容;
(四)使用专业监听设备非法采集录音的;
5.通过在他人的私人空间(例如卧室或汽车)中安装设备来收集录音的地方;
(六)在禁止收录录音的地方(例如在法庭上)录音的;
7.通过Trojan程序入侵计算机或手机来收集记录的地方。
三, 理想的记录证据是什么样的?
理想的记录证据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录音最好由有关各方亲自进行;
2.对话的基本信息,如时间,地点和参与者的身份应明确;
3.谈话中的语气最好保持冷静;
4.对话应更好地集中于有争议的事实,避免毫无意义的争论;
5.原始媒体(如录音笔和手机)应妥善保存;
6.如果录音非常重要,建议聘请公证人对录音过程进行公证。
最后,我们需要提醒读者,文献证据仍然是中国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证据(参见 文献证据-中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之王),而记录证据通常用作辅助证据。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 2号)曾规定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某些规定》中“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识别案件事实的依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关于“对以严重侵害有害人类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发现案件事实的根据”
[3]案号:一审(2006)宣民初字第00745号;二审(2006)一中民终字第7422号。王磊(二审主审法官)《人民司法(案例)》第75页2008年
案号:一审(2006)崂民三初字第241号。朱铁军《人民司法(案例)》第78页2008年
照片由Allec Gomes(https://unsplash.com/@allecgomes)在Unsplash上拍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