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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高玩具可以在中国版权吗?

29年2021月XNUMX日,星期一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Yanyan Chen陈彦茹
责任编辑: Yanyan Chen陈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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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侵犯版权的刑事案件中说:“是的,乐高玩具可以作为艺术品获得版权。”这标志着几十年来最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司法政策。

在2020年底的一起案件中,有20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因未经版权所有者许可而复制和散布LEGO的受版权保护艺术品而被判处罚款,这构成了侵犯版权罪。 这是乐高过去XNUMX年来在中国的多起诉讼的最新诉讼。

通过跟踪这些与乐高有关的诉讼中司法观点的变化,我们可以观察到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进展。

1. 2020年案件介绍

29年2020月20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级法院”)审理了涉及仿制乐高玩具的案件(“ XNUMX年案”)。

在本案中,被告涉嫌非法复制和分发乐高玩具,涉案金额共计330亿元。

上海高等法院作为二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据此,被告李某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 其他八名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分别为四年零六个月零三年,并处以相应的罚款。[1]

乐高公司是丹麦一家著名的玩具公司,主要生产建筑玩具,即由互锁的砖块,齿轮,小人仔和其他各种零件组成的模型。 在这篇文章中,它们统称为“乐高玩具”。

在此之前,乐高还在中国针对抄袭问题提起了几项诉讼。 但是,中国法院对于在不同情况下是否可以通过版权法保护乐高玩具具有不同的态度。

这篇文章旨在梳理和评估中国法院态度的变化。

2.乐高在中国的版权侵权诉讼

为了在中国寻求版权保护,乐高曾经声称乐高玩具构成了实用艺术作品,后来在以下情况下改变为声称乐高玩具构成了艺术品。 直到2020年该案才得到中国法院的支持。

(1)1999年的案例:乐高玩具是否构成实用艺术作品?

乐高公司在中国提起的第一起诉讼是在1999年,Interlego AG诉Coko(Tianjian)Toy Co. Ltd.等[2]案。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Interlego公司是一家拥有LEGO玩具相对知识产权的瑞士公司。 Interlego公司声称,乐高玩具构成了实用艺术作品,因此应根据《伯尔尼公约》受到中国法院的保护。

北京高院认为,部分乐高玩具构成了实用艺术作品。

中国和瑞士都是《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 根据《伯尔尼公约》第2条,受该公约保护的文学和艺术作品包括实用艺术作品,但该公约及其指南并未提供定义实用艺术作品的特定要素。

此外,《中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在实用新型中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因此在国内法中对实用艺术作品没有正式的定义。

因此,北京市高院在审判中提炼出三个要素来界定艺术品,即构成作品的有争议的对象(即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实用性和艺术性。

因此,北京高院认为,Interlego申请保护的53件作品中,有3件是通用形状,没有作品的特征,其余50件是独立作品。

在这50件作品中,有17件是根据共同的对象创作的,这些作品的艺术品质低下,与被告的作品基本不相似; 其他33件作品与被告的相关作品基本相似,并且与作品的原始部分相似。

因此,法院认为Interlego公司的上述33件玩具构成了实用艺术作品,而Coko公司的相关作品侵犯了其版权。

(2)2013年的案例:乐高玩具是否构成艺术品?

乐高在中国提起的第二起版权侵权案件是与广东小白龙动漫玩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白龙公司”)之间的版权纠纷。[3]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重审,于2013年结案。

在本案中,乐高公司声称其玩具是艺术品,而小白龙公司的非法复制侵犯了其版权。

在再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乐高玩具不构成艺术品,因此不受版权保护。

本案的重点是乐高玩具是否满足版权法对艺术品的原创性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乐高玩具主要是方形的平截头体,带有凸面的正方形,矩形实心,四面体,弧形和孔形或其组合。 它们全都在日常生活中使用。 它们的主要功能是实现与其他积木的插入或连接。 乐高玩具受到其实用功能的限制,很少展示作者的独立想法和选择,因此缺乏版权法对原创性的基本要求。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相关玩具不具有《版权法》规定的艺术品所必需的原创性。

(3)2020年的案例:乐高玩具构成艺术品

上面关于独创性的观点在2020年关于LEPIN仿冒LEGO的案例中发生了变化。

在此案中,上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根据《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艺术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以及其他具有线条,色彩或其他方法的具有艺术意义的平面或三维造型艺术品。 乐高玩具的表情全部由乐高独立创造,具有独创性和独特的美学意义。 因此,组装后的三维模型属于受中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艺术品类别。

3.构建基石是否是中国版权的对象?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在中国的著作权法中,最有可能通过构成艺术品来保护积木,但它们必须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保护现在被归类为艺术品的应用艺术作品是中国版权法的一贯政策。 在1999年案件和2013年案件中,当事方和法院主要考虑了乐高积木是否可以构成归类为艺术品的实用艺术品。

由于《伯尔尼公约》和中国的版权立法都没有对实用艺术作品提出确切的要求,因此中国法院通常认为实用艺术作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应用艺术作品的实用功能部分和艺术部分可以分开。

例如,北京高等法院在2014年一案中裁定,《著作权法》仅保护思想的原始表达,不保护思想和实践功能等要素。 因此,法院在确定三维模型是否构成艺术品时,应在判断独立的艺术表现形式是否原始之前,排除其实际功能所确定的组成部分。[4]

第二,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部分具有独创性。

第三,实用艺术作品应具有一定的艺术性。

根据2013年《版权法实施条例》,艺术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以及其他具有线条,颜色或其他方法的具有艺术意义的平面或三维塑料艺术品。 因此,应用艺术作品也需要达到一定的艺术水平。[5]

因此,在2013年的案例中,法院裁定,某些乐高玩具在生活中采用了常见的形状,其形状受制于拼接积木的需要,而这些积木的创意较低。

但是,在2020年案中,法院的态度发生了变化。 法院不再考虑单个砖块是否构成实用艺术作品,而是直接确定由砖块构成的玩具套件是否可以构成艺术品。

考虑到通常可以将积木拼接成某种艺术形状,因此这种方法大大加强了积木玩具的版权保护。

我们认为,法院的态度已经改变,反映出中国法院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非法复制和窃,鼓励创造和创新,从而为中国玩具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了巨大努力。

 

 

参考: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胡兴中第105号刑事裁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沪刑终105号刑事裁定书

[2]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易中知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中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高民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

[3]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审字第1262号民事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262号民事裁定书。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4)高民(知)中字第3451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重民初字第7070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三(芝)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中也有类似的观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2014)高民(知)终字第3451号民事判决书。类似观点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7070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浦民三(知)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

[5]广州冠一美贸易有限公司和广州新族化妆品有限公司侵犯了实用艺术作品的版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中537号民事判决书。广州冠以美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新族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参与专家: Yanyan Chen陈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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