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外包:
- In 叶爱文诉陈体虎 (2019)哲03谢外希人18号, 中国浙江省温州法院于 2021 年 XNUMX 月执行了意大利的一项判决,维持了判决债权人继任人的诉讼请求。
- 显然,被判定债权人的继承人可以成为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人。 然而,继任管理人能否担任申请人仍不确定。
在中国执行外国判决的相关指南:
判定债权人的继承人能否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意大利的判决?
是的。 在最近的一个案例中 叶爱文诉陈体虎 (2019)浙03协外西人18号((2019)浙03协外认18号),中国法院维持原判。
本篇 发表 最早发表于 乔全球,致力于提供 咨询服务 在中国相关的跨境贸易风险管理和债务催收方面。我们将在下面解释债务催收在中国的运作方式。
据我们所知,这是中国已知的第一起已故判决债权人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案件。
31年2021月2019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法院”)作出“(03)浙18协外西人第7343号”民事裁定书,承认本案判决(案号08/15) (“意大利判决”)由意大利共和国布雷西亚法院(“布雷西亚法院”)于 2011 年 XNUMX 月 XNUMX 日作出。
本案申请人为意大利判决书上判定债权人的妻子,即其法定继承人。
本案表明,被判定债权人的继承人可以是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判决的申请人。 然而,继任管理人能否担任申请人仍不确定。
一,案例概述
本案中,意大利判决债权人为胡立教先生(“胡”),被告人为中国公民陈提虎(“陈”)。
申请人为叶爱文(“叶”),中国公民,胡的妻子。
胡在布雷西亚法院对陈提起诉讼,判决对胡有利。 此后,判定债权人胡某去世。
胡某去世后,其妻子叶作为其法定继承人于19年2019月XNUMX日向温州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意大利判决。
温州法院于 31 年 2021 月 XNUMX 日裁定承认并执行意大利的判决。
二、 案例事实
叶和胡于5年2000月XNUMX日在意大利贝加莫登记结婚。
2005年,胡某与被告人陈某(也是承认和执行意大利判决的被申请人)在意大利布雷西亚签订了店铺转租合同。 此后,胡某与被告就转租合同发生纠纷。
2008年,胡在布雷西亚法院对陈提起诉讼。
15年2011月7343日,布雷西亚法院作出“No. 08/31,300”,命令被告向胡支付 XNUMX 欧元和相关利息。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但被告人陈某尚未履行支付款项的判决。
21年2017月XNUMX日,胡在意大利特伦扎诺去世。
19年2019月XNUMX日,作为胡的妻子和法定继承人,叶向温州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意大利判决。
温州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传票,但陈某没有出庭参加诉讼。
31年2021月2019日,温州法院作出“(03)浙18协外西人第XNUMX号”民事裁定书,承认并执行意大利判决。
三、 法庭意见
温州法院认为:
首先,在判决债权人胡先生去世后,叶先生作为胡先生的继承人,有权申请承认和执行意大利判决。
其次,中国与意大利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下简称《条约》)。 温州法院根据条约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存在拒绝承认或执行外国判决的正当理由。
据此,温州法院承认并执行了意大利的判决。
IV。 我们的评论
为什么判定债权人的继承人可以是本案的申请人? 温州法院在判决中没有说明理由,仅认定“叶爱文作为被判决债权人的继承人,有权申请承认和执行意大利判决”。
我们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之一在于判定债权人的继承人是否具有申请承认和执行本案外国判决的资格。
这不仅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CPL)中有关原告(申请人)的规定,还涉及涉外继承关系(或夫妻财产关系)的认定,即通过认定通过我国冲突规则的适用法律,据此判断申请人是否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从而以有效的继承关系(或夫妻财产关系)为由享有诉讼利益。
类似的司法意见可见于 Huang Yiming, Su Yuedi v. Chow Tai Fook Nominee Ltd.等。 (2015)民四终字第9号((2015)民四终字第9号),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是否具有起诉资格是程序性问题,由人民法院管辖。 莱克斯·福里,即中国民事诉讼法(CPL)。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此,如何确定“直接利益”至关重要。 在 Huang Yiming 案中,Su Yuedi v. Chow Tai Fook Nominee Ltd. 等。 等,最高人民法院通过适用相关的冲突规则,确定中国法律为继承和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19条和第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关系法律适用法》),据此裁定,两名原告(死者的儿子和妻子)分别作为夫妻财产的财产继承人和共同所有人,具有直接利益关系,因此有起诉的资格。
我们认为,虽然本案的法庭推理非常简短,但其意义不容小觑。 本案确认被判定债权人的继承人可以作为申请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但是,继承管理人是否可以是申请人,目前尚不清楚。 考虑到管理人不是继承人,也不是权利人,而是负责妥善保存、管理和分配死者财产的人,其是否具有直接利益尚待检验。 我们期待看到更多针对此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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