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外包:
- 杨诉禹城华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2021) 可能是迄今为止唯一报道的中国法院解决了对《销售公约》第 2(a) 条的解释的案例。
- 该案例显示了将《销售公约》应用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空间。 当交易为商业目的时,即使当事人是个人而非公司,中国法院仍可能决定适用《销售公约》。
中国法院认为,如果交易是出于商业目的而非消费目的,则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25 年 2021 月 2021 日,中国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为《销售公约》可以申请加拿大农民为商业目的从中国供应商处购买设备的合同,这确实不构成“为个人、家庭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商品的销售”,因此属于《销售公约》的范围。 (参见杨建兵诉禹城华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4)鲁1052民终字2021号((14)鲁1052民终XNUMX号))
一,案例背景
2019年XNUMX月,在加拿大经营农场的原告杨建兵通过电话联系了被告位于中国山东省禹城华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即时通讯工具。 原告随后向销售人员购买了农业设备,并要求被告将货物出口到加拿大。 双方口头协商的送货方式为“门到门”,即货物应送达原告地址。
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货款和从被告所在地运往中国青岛港的运费。 货物出口报关单表明交易是按FOB条款完成的。
15年2019月XNUMX日,货物从中国青岛港运抵加拿大多伦多港,杨建兵向货代公司支付运费。
但因海关检疫时发现货物内有干草,未能完成清关。
原告、被告和货代公司未能就后续发生的费用由谁承担达成一致。 由于未支付此类费用,货物无法在海关清关。 最后,货物运回香港拍卖。
10年2020月170,156日,原告向中国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被告的销售合同,退回货款XNUMX元。
被告否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认为由于双方约定的交易方式为FOB,后续的运输和货物风险应由原告及原告委托的货运代理承担。 此外,货物在青岛海关顺利清关,符合出口条件。 因此,被告履行了交付合格货物的义务。
二。 法院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原告和被告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应当存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在本案中,《销售公约》优先于国内法; 考虑到报关单中显示了FOB,根据FOB交易规则,当被告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货物的风险就转移给了原告,原告应支付海运费并承担风险未能在海关清关的货物。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无法清关不承担责任,原告没有合理的终止合同的理由。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出上诉,称其收货地址是家庭住址,并购买了该商品供家庭使用。 根据《销售公约》第 2 (a) 条,该公约不适用于“为个人、家庭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商品的销售”。 因此,CISG 和 FOB 不适用于交易。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批量购买农机设备,不仅是为了满足个人和家庭的需要,也是为了其农场的生产经营,明显是出于商业目的,不符合本案的规定。 《销售公约》第 2(a) 条。
据此,二审法院裁定本案适用《销售公约》。 同样,FOB 条款应适用于交易。
根据FOB条款,被告履行了义务,没有违约。 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
三, 我们的评论
中国厦门市律师陈永灿对此案发表评论 一篇文章 在中国社交媒体页面“所有可用法律”(万邦法律)上。
他表示,本案可能是迄今为止中国法院对《销售公约》第2条第(a)款作出解释的唯一报道案例。 本案判决表明,《销售公约》适用的排除条款针对的是为消费目的购买商品。 如果购买的商品是为家庭经营,出于商业目的,则仍应适用《销售公约》。
陈先生认为,本案显示了将《销售公约》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空间。 当交易为商业目的时,即使当事人是个人而非公司,中国法院仍可能决定适用《销售公约》。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