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外包:
- 2021年会议纪要规定了申请人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案件中是否可以寻求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规则。
- 是的,当事人可以在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之后(甚至之前)直接向中国法院寻求财产保留。
- 申请人应当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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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国出台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涉外判决执行司法政策,开启了中国判决收集的新时代。
司法政策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021年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法院(SPC)于 31 年 2021 月 XNUMX 日。
作为“中国系列裁判文书收集突破',本帖介绍了39年会议纪要第2021条,其中规定了申请人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案件中是否可以寻求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规则。
2021年会议摘要文本
39年会议纪要【保全措施】第2021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申请人应当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解读
1.申请人可以请求中国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临时措施在中国通常被称为“保全措施”。
就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而言,保全措施是指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未来的判决可能因被申请人的原因难以执行的情况下,对被申请人采取的某些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保护措施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财产保全,指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
(二)行为保全,是指责令被申请人做出某些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某些行为。
鉴于申请人的主要诉求是利用被申请人的可执行财产清偿判决债务,财产保全是判决承认和执行案件中最常用的保全措施。
2. 保全措施在判决执行案件中至关重要
在中国,被判定债务人逃避被判定债务的情况并不少见。 许多判定债务人一旦发现可能败诉或被财产执行,就会迅速转移、隐藏、变卖或损坏其资产。 这大大降低了判决债权人胜诉后的偿还率。
因此,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很多原告在提起诉讼之后(甚至之前)都会立即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以控制财产为目的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也是如此。尽快通知判定债务人。
此前,对于申请人是否可以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案件中申请保全措施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法院对此问题的看法也不尽相同。 这使申请人对是否可以诉诸这种机制失去了合理的期望。
现在,2021年会议总结正式承认这一机制,以保护申请人的利益。
三、中国法院可以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在财产保全方面,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在法律上可行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可执行财产。
一旦财产受到此类措施,被诉人往往无法转让、出售、控制或使用该财产,直到法院使用该财产清偿判决债务。
4. 申请人需要为此支付什么价格?
法院可以根据保全措施申请人的申请,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以免申请人滥用保全措施。
申请人可以用自己的财产向法院提供担保,也可以请求金融机构代为担保。 目前国内很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都可以提供此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