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观察员

中司观察

英语阿拉伯语简体中文荷兰人法语德语印地语意大利语日文韩语葡萄牙语俄语西班牙语瑞典语希伯来语印尼语越南语泰国人土耳其语马来语

立案、送达、撤回申请——中国裁判文书收集突破系列(十)

22年2022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林海斌林海斌

头像

关键外包:

  • 2021年会议纪要规定了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案件立案、送达和撤回申请的规则。
  • 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将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如发现情况,将裁定驳回申请。 两种类型的裁决都可以上诉。
  • 只要满足一定的要求,中国法院可以通过电子方式送达该程序。

相关文章:

 

2022年,中国出台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涉外判决执行司法政策,开启了中国判决收集的新时代。

司法政策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2021年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法院(SPC)于 31 年 2021 月 XNUMX 日。

作为“中国系列裁判文书收集突破',本帖介绍了37年会议纪要第40条、第48条和第2021条,即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案件的立案、送达和撤回申请的规则。

一、中国法院在立案时如何审理案件

2021年会议摘要文本

40年会议纪要【立案审查】第四十条:

“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案件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解读

一、什么是立案审查

中国法院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二、应具备哪些立案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法实〔2020〕21号)中规定了申请执行判决的立案条件。 2020)(以下简称《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法释〔21〕XNUMX号))。 《规定》虽然针对生效判决的执行,包括已被我国法院承认效力的国内判决和外国判决,但对于确定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立案条件也具有参考意义。

据此,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立案条件如下:

  1. 申请表采用标准化格式,信息完整。 外国判决是2021年会议纪要中列举的中国法院可执行的法律文件;
  2. 外国判决已经生效;
  3. 如果同时提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外国判决应包含支付义务和履行义务(仅申请承认外国判决,不要求该条件);
  4. 申请人为外国判决确定的判决债权人或其权利继承人或继承人;
  5. 被申请人身份已知,且被申请人为外国判决确定的判决债务人;
  6. 响应者的可执行属性是已知的;
  7.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8. 被申请人未在外国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
  9. 案件属于受理法院管辖; 和
  10. 申请人提交所需的申请材料。

3. 不符合立案条件法院怎么办

法院认为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将裁定不予受理。 法院受理案件后如发现情况,将裁定驳回申请。 两种类型的裁决都可以上诉。

经中国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后,申请人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 法院将受理申请并审查其对立案条件的满意度。

二、 对答辩人的服务

2021年会议摘要文本

37年会议纪要【答辩人服务】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将对方当事人列为被申请人。 双方申请的,均列为申请人。

人民法院应当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意见; 被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住所的,应当自收到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意见。 被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查。”

解读

一、答辩人是谁

在外国判决中,申请人的相对人为被申请人。 双方申请认可的,均列为申请人。

2.申请人如何向被申请人送达流程

法院会将申请书副本按申请人提供的地址送达被申请人。 因此,建议申请人提供准确的被申请人联系方式。

如果被申请人在中国没有住所,中国法院将按照有关双边条约或海牙送达公约的规定进行送达。

中国法院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只要满足以下要求(11年会议纪要第2021条):

(一)被申请人所在国法律不禁止电子送达的,中国法院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诉讼程序,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被申请人所在国是《海牙送达公约》缔约国,根据该公约声明反对邮寄送达的,推定不允许电子送达。 在这一点上,中国法院无法通过电子方式送达该程序。

3、被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意见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意见; 被申请人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应当自收到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 被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意见的,不影响中国法院的审查。

三、 撤回申请

2021年会议摘要文本

48年会议纪要第四十八条【退申请的处理】:

“在人民法院受理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的申请但尚未作出裁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申请人的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虽裁定准许撤回申请,但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仍应受理。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查询程序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

解读

1.申请人可以撤回其申请

中国法院受理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申请但尚未作出裁定后,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该申请,中国法院可以据此裁定准许该申请。

2. 撤回申请不影响重新申请

尽管中国法院已裁定准许撤回申请,但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立案条件的,中国法院应予受理。

3. 申请人的违约将被视为撤回申请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中国法院组织的调查程序的,中国法院可以认定其不参与,视为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

 

 

照片由 马克斯张 on Unsplash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梦雨余萌

另存为PDF

你可能还喜欢

转折点:中国首次承认日本破产决定

上海法院于 2023 年承认了日本的破产裁决,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展,标志​​着中日之间传统上紧张的互认格局可能发生转变((2021)沪 03 协外人第 1 号)。

中国温州法院承认新加坡货币判决

2022年,中国浙江省温州一家地方法院裁定承认并执行新加坡国家法院作出的金钱判决,正如中国外交部最近发布的与“一带一路”倡议相关的典型案例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双林建筑私人有限公司诉潘(2022)浙03协外人第4号)。

中国民事和解声明:在新加坡可执行吗?

2016年,新加坡高等法院拒绝批准执行中国民事和解声明的简易判决,理由是此类和解声明的性质存在不确定性,也称为“(民事)调解判决”(Shi Wen Yue v Shi Minjiu & Anor [ 2016]SGHC 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