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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律师费:败诉方付款吗?

01年2019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责任编辑: 黄艳玲黄燕玲

实际上,中国法院通常认为“聘请律师应为此付出代价”。 但是,在极少数情况下也有一些例外。

一,中国法官的看法

中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来回答谁应承担律师费这一问题。 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方网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信箱”中对上述询问的答复,中国法院主要认为“聘请律师的人应为此付费”。一方支付自己的费用,而不管是谁输了。 [1]

也就是说,大多数中国法官不同意败诉方应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的观点,并认为这与中国社会的公平观点不符。 [2]让双方自己支付法律费用是公平的做法。

具体而言,中国法官反对由败诉方向双方支付所有律师费的想法,其原因如下:

1.中国法律仅规定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但没有规定由谁支付律师费。 因此,法院不能对此作出裁定。

2.如果败诉方必须承担所有法律费用,它将鼓励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将琐碎的案件提交法院。

3.中国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要求诉讼人聘请律师,因此,他们不妨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律师费不是必要的诉讼费用。 特别是在一些非常简单的情况下,如果败诉方愿意为自己胜诉,那么上级党可能会雇用高级律师。

4.当双方都认为自己应该赢得胜利但双方都不确定会赢得胜利时,有些情况会更加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各方可能太担心支付所有律师费用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潜在高昂成本。

5.在某些情况下,某些客户,尤其是有钱人,可能会故意以很高的价格聘请律师,从而对对方施加压力。

6.中国没有律师的标准价格,因此很难确定获胜方的律师费是否合理。

但是,这些法官还认为,如果某些案件需要特定的专业知识,并且当事各方必须寻求律师的帮助以保护其合法权利,那么让败诉方从双方支付律师费是公平的。

二。 罕见情况下的例外

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聘用律师应为此付出代价”是普遍适用的原则。 但是,在以下两种典型情况下,败诉方应负担律师费:

1.如果双方均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应通过在诉讼或仲裁中涵盖对方的律师费来赔偿对方,并且双方均已明确说明计算标准和律师费的范围,则法院很可能会支持获胜方的付款请求。 但是,在这一点上,法院将要求胜诉方证明他们已实际支付了费用。

2.在仲裁案件中,中国主要的仲裁机构通常在其仲裁规则中规定,败诉方应在仲裁过程中向胜诉方赔偿合理的费用(例如律师费)。 但是,仲裁员有权确定费用是否合理。 [3]

此外,中国法律也有一些特殊规定:

1.在深圳,如果用人单位在劳资纠纷案中败诉,法院将裁定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的律师费。 [4]

2.在合同纠纷中,如果债权人要求行使其撤回权,法院应命令债务人支付债权人的律师费。 [5]

3.在版权纠纷中,法院可命令侵权人支付权利人的律师费用,以赔偿权利人。 [6]

4.在商标争议中,法院可命令侵权人支付权利人的律师费用,以赔偿权利人。 [7]

5.在专利纠纷中,法院可命令侵权人支付权利人的律师费用,以赔偿权利人。 [8]

六,如果当事人有明显的不法行为,如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拖延承担诉讼义务,滥用诉讼权利等,法院可责令其承担其他当事人的律师费(即合理费用)。以调查和制止侵权)。 [6]

7.在担保纠纷中,如果由于债务人未能履行义务而使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实现其权利,则法院可以命令债务人承担债权人的律师费(不是法官之间的共识)然而)。 [10]

8.在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决定由侵权人承担被侵权方的律师费(即,合理的调查费用,尚未在法官之间达成共识)。 [11]

9.在上海,在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可命令罪犯支付受害者的律师费。 [12]

10.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如果被援助方要求另一方承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律师的费用(例如差旅费,印刷费,运输和通讯费,调查和证据收集费),则法院可以责成败诉的非受助方承担费用。 [13]

三, 我们的秘诀

当您在中国参与诉讼时,请记住这一点:即使您在大多数情况下获胜,也可能不会将律师费转给对方,并且您不太可能相应地承担其他人的律师费。

 

参考文献:

[1] http://www.court.gov.cn/hudong-香清-6259.html

[2]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7/02/id/236128.shtml

[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4]《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58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

[6]《著作权法》第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

[10]《担保法》第21条

[1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

[12]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沪高法民【2000】44号)

[1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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