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只有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外国的判决才可以被接受为证据吗?
根据中国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规则,中国的判决可以被接受为证据,这意味着中国法院在有效判决中的裁定可以看作是另一项民事诉讼中发现的事实,其真实性无需进一步证明,除非在反驳中产生矛盾的证据。 [1]
但是,上述规则并未提及外国的判决。 那么,外国的判断可以起到类似的作用吗? 中国法院能否接受外国判决中的调查结果作为证据?
传统上,大多数中国法院认为,只有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外国判决才能被接受为证据。 但是,也有法院直接将外国判决中发现的事实作为证据。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李庆明博士发表了一篇题为“关于在中国民事诉讼中使用域外民事判决作为证据”的文章。中的证据),收集和分析中国的相关案件,从中我们可以了解中国法院的做法。 该文章发表在《国际法研究的中国评论》(5年第2017期)上。
根据李博士在2004年从最高人民法院获得的司法政策文件,中国法院最好不要直接承认外国民事判决中发现的事实。 [2]
但是,实际上,一些法院认为外国民事判决是有效的,并直接将其作为证据。 [3]
其他法院认为,经中国法院认可,外国民事判决可以作为中国民事诉讼的证据。 [4]实际上,经中国法院承认,外国民事判决可以被视为中国判决。 因此,它更像是中国人而不是外国人承认的证据。
问题的症结在于:为什么有些法院承认尚未被承认为证据的外国民事判决?
这些案件的法官认为,如果不直接接受外国判决作为证据,则有关当事方和法院将不得不收集,审查和发现已经在外国法院提出和审查的证据,这将不可避免地涉及诸如域外送达程序,域外证据收集和外国法律的确定等问题。 这将增加法官的工作量,延误诉讼进度,增加当事方的诉讼成本,有时使当事方难以证明自己的权利并进一步导致不合理的判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发布了类似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外国判决只能在被承认之前用作证据,法院不得直接使用其发现的事实和判决。 正如一些法官指出的那样,该规则的实际效果是,只要当事方在反驳中没有提供矛盾的证据,中国法院一般都会接受外国判决所发现的事实。
但是,一些法官反对直接接受外国判决作为证据,理由是有些当事方可能会将规则作为一种策略。 他们首先将获得具有有利事实的外国判决,然后在中国提起诉讼,并将外国判决作为证据。 如果外国法院根据中国法律不具有管辖权,但通过接受外国判决,将对该案取得de fatco(部分)管辖权,这将损害中国的司法主权。
李庆明博士认为,中国法院可以首先审查外国判决是否损害了中国的主权,当事方权利和公共利益。 如果否,那么法院应接受此类外国判决作为证据。
同样,最高人民法院也在这方面放松其态度。
2016年,时任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庭庭长的张勇健法官公开同意接受外国判决作为证据。 “如果一方可以证明外国判决或裁定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中国法院应承认另一方自愿承认的事实,以及外国判决或裁定中陈述的事实,而无需当事人进一步提供证据。为此,直到提出反驳的证据为止。”张永健法官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友新亚诉李英和何国顺一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15)民初字第150号”((2015)民提字第150号)的裁定进一步证实了这一司法观点。 on,何国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7]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外国判决(日本判决)尚未得到承认,但中国法院有可能结合其他证据材料,承认它为证据。 [2018]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尚未颁布司法规则或政策。 在目前的情况下,最谨慎的方法可能是先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判决(如果适用),然后将外国判决作为证据提交给中国法院。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2004年4月8日)。
[3]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诉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提单运输纠纷一案;青岛海事法院(1997)青海法海商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盐法民一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家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广东发展银行江门分行与香港新中地产有限公司借款相保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四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4] 参见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律邺支行因与被申请人石中琦、石中瑜、一审第三人齐嘉、赵春明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413号、(2016)最高法民申436号民事栽定书指出:在另案中,齐雨颖向法院提交了美国纽约州纽约郡高级法庭干2009年2月12日作出的索引号为05312576的离婚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外国判决须经中国法院作出承认裁定后才能在中国产生效力,因齐雨颖据交的美国离婚判决未经中国法院依法定程序予以承认,齐雨颖与石军离婚的事实不应在中国得到确认。
又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1268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的评述,见黄进,杜焕芳等:《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研究(2001-2010)》
[5] 大友新亚、李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50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available at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1cd965135ff42b8a8b2a99900aa104e.
[6] 张勇健:《在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长座谈会上的讲话》(2016年4月7日),载钟健平主编:《中国海事审判(2015)》,广州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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