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了解有关中国案例系统的更多信息,请单击 点击此处.
中国的指导性案例与判例法不同,实质上属于成文法。
南京大学副教授秦宗文博士在《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律与社会发展)(4年第2015期)上发表了一篇文章,概述了指导案例的主要特征,将帮助我们了解此系统。
1.指导案例的产生
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中,判例本质上都是司法程序的自然结果。 换句话说,任何法官都可以决定以案件为先例,原则上,任何判决都可以成为先例。
中国的指导性案例是由司法系统的最高机构,即最高人民法院(SPC)选择的。 就是说,下级法院通过等级结构向SPC逐级推荐候选案例,SPC从中选择一些作为指导案例。
2.案件的角色
作为判例法的常规做法,每个案件的法官在判例的选择和适用方面都具有一定的酌处权。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甄选过程不仅反映了每个法官的自由意志,而且确保了在每种情况下实现司法公正的灵活性。
相比之下,中国的指导性案例主要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愿。 实际上,“指导”一词已经公开了其运作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告诉全国所有法官在某些情况下如何审理案件。 因此,指导性案件实际上已成为中国法院系统自上而下管理的一种手段。
3.要解决的问题
判例法就像“追随历史”。 它要求法官在处理当前案件时回首并反复问自己“上次我们做了什么”? 结果,判例法意味着稳定而缓慢的发展。 大多数时候,很难改变和推翻先例。
中国的指导性案例更多是“创造历史”。 由于立法的滞后和立法中的漏洞,指导性案例通常包含困难和新颖的情况。 在没有法律规则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利用指导案例预先制定规则。 之后找到更合适的解决方案,或对法律进行了修订,则将合并或撤销指导性案例中的规则。 这正是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建立指导性案例退出机制的原因。 (有关退出机制的详细讨论,请阅读 之前的帖子.)
4.申请方式
在判例法中,先例中的规则由打算援引该规则的法官总结。 相比之下,最高人民法院在编写案例时对《指导性案例》中的规则进行了完善,即“判决要点”。 中国法官直接参照《指导性案件》中的判决要点作出判决。 (有关指导性案例的详细讨论以及法官如何运用指导性案例,请阅读 之前的帖子.)
这是因为:
(1)凭借成文法的悠久传统,大多数中国法官都没有接受过根据案例总结规则的培训,他们也无法在短时间内掌握这种能力。
(2)指导性案例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如果要求每个案例中的法官自己从案例中总结规则,则会降低指导效率。
(3)指导性案例旨在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法官自己的规则摘要显然会进一步扩大其自由裁量权。
(4)指导性案例是使司法更加透明。 如果案件中的规则不完善,公众将很难体验到这种透明性。
由于所有这些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指导性案例时仅提供案例的“定制”版本。 换句话说,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法官在参考指导案例时只需要阅读简化版本,而不必了解全文。
5。 评论
我认为,中国的指导性案例和普通法国家的判例法都旨在统一法律的适用范围,但它们的重点不同,适用范围也不同。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判例法的目的是保持规则的连续性,即从历史的角度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相反,指导性案件确保全国法院在短期内运用相对一致的规则,即从地域范围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