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于2019年XNUMX月裁定承认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判决。 在此之前, 银川法院已经承认阿联酋的判决 (见 高兴达诉何建华,(2018)沪01协外认15号((2018)沪01协外人第15号))。
我们尚未找到上述上海法院作出的(2018)沪01协外人第15号裁定书,但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法院”)社交媒体账号获悉此案。 )。 [1]
一,概述
2019年XNUMX月,上海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承认阿联酋富查伊拉联邦上诉法院的终审判决。
上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民事和商业事务司法协助的协定》(该协定)认可阿联酋的判决。 该协定于12年2005月1日生效。该协定第17条第XNUMX款规定:“每一缔约方应根据其国内法,承认和执行关于民事,商业和身分事项的裁定,以及关于缔约另一方法院在刑事案件中附带的民事事项”。
二。 案例简介
某高某在阿联酋富查伊拉联邦初级法院针对某何对两方之间股权转让引起的纠纷提起诉讼。 高先生于5年2012月45日与何先生签订协议,规定他应将高先生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富查伊拉的一家砾石厂的XNUMX%股权转让给他。 之后,高坚称他没有履行协议。
26年2016月XNUMX日,阿联酋富查伊拉联邦初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高的要求。 他拒绝接受判决,并提出上诉。
25年2018月31.5日,阿联酋富查伊拉联邦上诉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命令何先生向高先生支付XNUMX万元人民币,包括本金,利息,法院费用和律师费。
判决生效后,他没有履行义务。
高使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追踪了他的可执行财产,该财产约为上海虹桥一家公司的60%股权。 因此,高在2018年XNUMX月向上海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该阿联酋判决。
上海法院认为:
1.鉴于他所拥有的可执行财产归上海法院管辖,因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2.高已将富查伊拉联邦初级法院和阿联酋上诉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的核证副本及其译文提交给上海法院,这些法院的判决均符合法院的要求。
3.他委托律师参加阿联酋案件的诉讼程序,作了相关辩护并行使了诉讼权。
4.阿联酋富查伊拉联邦上诉法院已作出最终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5.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与阿联酋之间的相关双边条约没有规定拒绝理由。
因此,上海法院承认阿联酋的判决。
三, 我们的评论
该案进一步表明,在中国承认和执行阿联酋判决没有任何障碍。 自2017年以来,中国已成为阿联酋最大的贸易伙伴。 目前,有300万中国公民在阿联酋生活和工作,在阿联酋有近4,200家中国公司在运营。 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必将进一步促进两国之间的经济交流。
[1]《案件速递|上海一中院裁定承认与执行阿联酋民商事判决案》 https://mp.weixin.qq.com/s/VmexPKm80ig5mn5GW3DH6g
封面照片由Leonard von Bibra(https://unsplash.com/@leonardvonbibra)拍摄于Unsplash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