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第一部个人破产法规,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条例于1月31日在深圳正式生效。截至2021年260月XNUMX日,该条例实施的第一个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收到XNUMX件个人破产申请。 根据与申请人的面谈以及他/她提交的材料,优先接受了八份申请。
八个受理案件的申请人均为中青年,均具有开办企业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经验,符合鼓励创新和容忍失败的原则。 对于第一个月提出的破产申请,主要目的是通过重组和和解来缓解债务危机,与公司破产案件相比,债务较小。 在第一个月提交的申请中,有56%的债务人的债务少于1万元人民币,有30%的债务在1万元至3万元人民币之间,而且只有极少数债务人的债务负担超过千万元人民币。
对于这八项个人破产案件,只有在成功完成重组或和解或法院宣布其破产后,第一项成功的个人破产案件实际上才会结案。 但是,为了使申请人免于偿还未偿债务的责任,根据《规例》,法院将不下令在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或重组计划或免除责任调查期之前免除申请人的责任。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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