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判决债务人没有履行有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义务,同时还做出某些不诚实的行为,则中国法院会将所述判决债务人纳入可公开获得的“不诚实判决债务人名单”,作为一种信贷纪律,这将促使法院作出裁定。所述判决债务人自愿履行上述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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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最高人民法院(SPC)的《关于不诚实判决债务人名单的信息披露的若干规定》,我们总结了以下七个(7)尖端。
1.判决债务人采取以下六类不诚实行为中的任何一种,法院应将其列入不诚实判决债务人名单:
(1)有能力履行有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拒绝这样做;
(2)以伪造证据,暴力或威胁阻碍或抵抗法院的执行;
(3)通过伪造诉讼或伪造仲裁,或通过隐瞒或转移财产来逃避法院的执行;
(四)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和
(六)在执行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和解协议的。
2.一旦判决债务人被列入不诚实的判决债务人名单,法院将公布判决债务人的以下信息:
(1)如果判决债务人是实体,法院将披露其名称,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如果判决债务人是个人,法院将披露其姓名,性别,年龄和身份证号码;
(3)判决债务人在有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及其履行;
(四)判决债务人不诚实的具体情况;
(五)提供有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和文书编号;
(6)执行有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需要执行的文书的案号以及该案件的注册时间。
3.任何人都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不诚实判决债务人名单”查询某人或某机构是否被列为不诚实判决债务人。
4.判决债务人将被列入不诚实判决债务人名单的期间分为三类:
(1)不限期限:如果判决债务人有能力履行有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拒绝这样做,则该判决债务人将一直被列入不诚实判决债务人名单,并且不会从列表中删除,直到发生特定情况为止;
(2)两年期限:如“提示2”所述,判决债务人承担上述六种不诚实行为的五种类别(即从(6)至(1))中的任何一种。
(3)以两年为基础,必要时加一至三年:判决债务人以暴力或威胁阻碍或抵抗法院的执行,情况严重,或采取上述六种不诚实行为的多种类别。
5.在无期限的情况下,法院将判决债务人从不诚实的判决债务人名单中删除,直到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为止:
(1)判决债务人自愿履行了有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或者法院已经完成了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判决债权人与判决债务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执行;
(3)判决债权人以书面形式申请将判决债务人从不诚实的判决债务人名单中除名,法院经审查后批准该申请;
(4)法院未能找到判决债务人的可执行财产,因此终止了执行程序。 此后,法院通过在线查询和控制系统对判决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但尚未找到可执行财产,判决债权人或其他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5)有关法院已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重新审查了有效的法律文书,因此,执行法院下令中止对判决债务人的执行;
(六)执行法院下令判决债务人宣告破产后,中止对判决债务人的执行;
(七)执行法院裁定不执行有效的法律文书;
(8)强制执行法院命令终止有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6.如果判决债务人有能力履行有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拒绝履行,同时又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该判决债务人将不被包括在不诚实的判决债务人名单中:
(1)判决债务人已向法院提供了足够的执行保证;
(2)法院已经扣押,扣押或冻结了判决债务人的财产,足以偿还其债务;
(3)尚不满足判决债务人履行其义务的条件。
7.如果不诚实的判决债务人自愿履行有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或积极纠正不诚实行为,法院可决定事先将判决债务人从清单中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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